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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年制訂施行的菸害防制法,十年後,菸害防制法修正案經歷三屆的立法院會期,今日終於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的第二次締約方會議,將於今年6月底於曼谷召開,此時菸害防制法修正案的通過,無非是我國與世界潮流接軌的重要作為,不僅向國際間宣示我國落實該公約的決心,對國民的健康保障亦有劃時代的意義。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的修法重點:

一、建立菸品健康福利捐調漲機制
現行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課徵係由於菸酒稅法規範,未來,將納入菸害防制法為捐費徵收的法源依據,並預留彈性調整空間,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專家小組定期檢討所徵金額,經送立法院後決定。本條文之生效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故不會發生重覆課徵的情形 。

二、加強管制菸品販賣場所及菸品販賣方式之限制
刪除現行第10條「於銷售菸品之場所內展示菸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或說明其銷售之菸品者,非屬前條之促銷或廣告。」之規定,並課予販賣菸品場所告知相關資訊義務,增列禁止目前坊間以無法辨識年齡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開放式貨架販售菸品方式。

三、菸品品牌名稱限制及菸品容器之標示
(一)杜絕使用誤導文字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低焦油、淡菸(light)、柔和(mild)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則不溯及既往。
(二)增訂標示警示圖片
為使健康警告標示更有效地提醒民眾吸菸之危害,除警示文字外,增列圖案及戒菸相關資訊的標示,以促使消費者注意吸菸對健康之危害。

四、擴大列舉禁止促銷菸品或菸品廣告之類型
採列舉方式規範不得從事之菸品之廣告或促銷態樣,未來以精美贈品達成促銷目的,或假借報章雜誌專訪、專欄報導等種置入性行銷方式,將不復見。另假藉其他相同或近似名稱、商標之商品為菸品促銷廣告之情形,例如××(菸品品牌名稱)咖啡或手錶等行銷活動,均不被允部。

五、加強保護胎兒及青少年健康
醫學研究顯示,吸菸孕婦流產危險性是一般孕婦的1.6倍,嬰兒發生低體重的危險性是不吸菸孕婦的1.5-3.5倍;新生兒發生猝死症的機率則為2.3倍;報告同時指出,菸品對於胎兒的神經、呼吸與視覺系統的傷害程度不亞於古柯鹼或海洛因。為確保胎兒之健康,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故將孕婦納入不得吸菸之範圍。

六、擴大全面禁菸場所
擴大禁止於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內吸菸。以列舉方式,於第十五條明定全面禁止吸菸之公共場所,但有少數例外條款;並於第十六條明定得設吸菸區之室外公共場所,詳如附表。

七、提高罰則
為有效遏止違法行為,部分條文大幅提高罰則。尤其是針對菸品製造/輸入業者,若違法進行菸品促銷廣告,新法雖取消停止其製造/輸入的處分,但罰鍰由新臺幣 10-30萬元提高為500-2500萬元。另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人(含販賣業者)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處1-5萬元罰鍰;民眾若於禁菸場所吸菸,不再須經勸阻即可處以2千至1萬元罰鍰。

八、日出條款
鑒於相關條文變動甚多,考量業者配合及主管機關之教育宣導,爰規定自公布後18個月施行。

本修正案自94年4月27日送至立法院,94年11月9日衛生環境暨社會福利委員會完成審查後,歷經六次協商,終於完成三讀,雖未能完全落實國際公約之標準(尤其是室內公共場所禁菸部份),但畢竟是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本修正案不論在菸品管理、吸菸場所限制、違規處罰等方面有很多的新規範,更冀望此次修法之通過,能使民眾健康及免於遭受二手菸害更加獲得落實及保障。

附表: 「菸害防制法」修法重點比較表
 規範事項  現行規定  修正後規定
課徵菸品健康福利捐(第4條) 未規範。(「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之法源依據,目前訂於「菸酒稅法」第22條) 1.「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之法源依據,由「菸酒稅法」移列至本法。
2.課徵額度不變(紙菸10元/每20支包裝),每二年評估一次。
3.徵收款項原指定用途外(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另增列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
4.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販賣菸品之方式(第5條) 1.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的方式販賣。
2.罰則:違者處1-3萬元罰鍰。(第20條)
1.增列禁止消費者可以直接取得的開放式貨架陳列,除非可以辨識消費者的年齡(例如限未18歲進入之菸品販賣場所或有專人管制)
2.增列每一販賣單位不得以少於20支及淨重低於15公克,但雪茄除外。(第5條)
3.罰則:違者處1-5萬元罰鍰(第23條)
標示健康危害之警告(第6條) 1.菸盒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語(5則輪流標示)。
2.警語標示面積不得小於10平方公分(約占菸盒正面之20%)。
3.罰則:違者處10-30萬元罰鍰,並通知業者限期收回改正;逾期不遵行者,停止其製造或輸入6個月至1年。(第21條)
1.除警語之外,增列應標示圖案。
2.警示圖文之面積不得小於菸盒正、反面之35%。
3.罰則:製造或輸入菸品者處100-500萬元罰鍰。販賣菸品者處1-5萬罰鍰。(第24條)
禁止誤導用語(第6條) 未規範。
1.菸品、品牌名稱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誤導菸品無害健康等用語,但不溯及既往。
2.罰則同上(24條)。
申報菸品成分、添加物及毒物學資料(第8條)
未規範。
1.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菸品的成分、添加物、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2.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該申報資料。
3.罰則:違者,處新臺幣10-50萬元罰鍰(第25條)。
禁止菸品促銷廣告之類型(第9條)
1.列舉禁止以大眾傳播及平面媒體、折扣方式、附贈品(限菸價1/4以下)、單支散裝分發、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活動等各種方式進行促銷廣告
2.但允頂s造/輸入/販賣業者於雜誌促銷或廣告,以每年刊登不超過120則為限。
3.罰則:違者處10-30萬元罰鍰。經三次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第22條)
擴大禁止菸品促銷廣告之範圍:
1.全面禁止附送贈品或刊登雜誌廣告。
2.增列禁止之宣傳方式 (1)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電磁紀錄物 (2)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 (3)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
3.罰則: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者,處500-2500萬罰鍰。(第26條)
菸品販賣場所陳列之管制(第10條)
無授權規範。
1.應設置 (1)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 (2)戒菸資訊 (3)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等標示。
2.菸品的展示,以使消費者獲知其品牌及價格為限,不得有促銷廣告的情形;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加以規範。(第10條)
3.罰則:違者處1-5萬罰鍰。(第23條)
禁止免費供應菸品(第11條)
未規範。
1.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2.罰則:違者處2千至1萬元罰鍰。(第27條)
加強保護胎兒及青少年健康(第12、13、14、17、18條)
1.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違者,應接受戒菸教育。
2.不得販賣菸品給未滿18歲者。 違者處3000-15000元罰鍰。(第24條)
1.不得販賣菸品給未滿18歲者,改為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 (第13條) 。 違者處1-5萬元罰鍰 (第29條) 。
2.增列孕婦不得吸菸;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孕婦吸菸 (第13條) 。 違者處1-5萬元罰鍰 (第29條) 。
3.於孕婦或未滿3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17條) 。
4.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第14條) 。違者,製造、輸入業者處1-5萬元罰鍰,販賣業者處1-3千元罰鍰(第30條)。
禁止吸菸之場所(第15條)
1.列舉全面禁止於專供兒童/青少年使用、人數眾多、停留時間較長、空間較密閉的場所吸菸,例如:教室、幼稚園、室內游泳池、航空器、電梯間、公共運輸工具、醫療機構等。
2.應設置禁菸標示。
1.擴大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
(1)多數的室內公共場所;
(2)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3)大眾運輸工具
2.例外可吸菸之室內公共場所:
(1)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老人福利機構、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非經列舉的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
(2)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9時以後開始營業且18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及視聽歌唱場所。
3.增列各級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交通工具為全面禁菸場所。
4.禁止吸菸場所不得供應吸菸之器物。
5.違者標示或區隔等義務之業者,處1-5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第31條第2項)
得設吸菸區之場所(第16條)
1.列舉一般非專供未成年人出入、場所範圍空間較為寬敞的場所得設吸菸區(室),列如:百貨公司、餐廳、非密閉之鐵路列車及輪船、政府機關等。
2.應設置禁菸標示。
1.空間較為寬敞的公共室外場所,得設吸菸區;未設置者則須全面禁止吸菸,例如:文化及社教機構之室外場所、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等。
2.增列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須設吸菸區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3.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吸菸之器物。
4.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1/2,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5.違者標示或區隔等義務之業者,處1-5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第31條第2項)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之罰則
經依第15條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1-3千元下罰鍰。(第25條)
刪除須「經勸阻拒不合作」之要件,違者,經蒐證得逕予處2千至1萬元罰鍰。(第3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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