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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位選手必須自被比賽用飛鏢,鏢身長度不得長於30公分(十二吋),及重於五十公克,每枝標需有附著於鏢身的鏢針部分,在另一端,有附著鏢翼之標桿,鏢桿亦可能分為三個部份(即尾翼、附著尾翼之部份及尾桿)。
2.本國內舉辦之正式比賽用標靶,均以國際標準之二十等份瓊麻靶為準。
3.靶上外狹圈(雙倍圈)得以該等分之分數兩倍計算。
4.把上內狹圈(三倍圈)得以該等分之分數三倍計算。
5.外中心(Bull’s eye)圈以二十五分計,內中心圈(Double Bull’s eye)以五十分計。鐵線外黑色之部份該標不計分。
6.標靶之高度已靶面之正中心為準,垂直地面的高度為一百七十三公分(五呎八吋)。
7.投擲線之最短距離由靶面垂直至地面起,至投擲線應為二三七公分(七呎九又四分之一吋)。
8.靶面二十等份之部份應朝上方,同時二十等分靶面顏色應為黑色。
9.隊員在比賽進行中提出變更或移轉標靶,可經由該隊隊長徵得對方隊長之同意後才可執行。但在變更或移轉時,必須在該局結束,下一局開始之前執行。
10.任何變更或移轉標靶時,應由該局之裁判執行。
11.正式比賽時,投擲線應該突起三點八公分(一點五吋高);六一公分長(二四吋),並須與靶面平行,其距離為二三七公分(七呎九又四分之一吋)。
12.比賽場地如有設置突起之投擲線時,投擲者必須依規定使用。
13.照明燈必須以不阻礙飛鏢之行徑,充足地照射在靶面為準。
參考出處:中華民國飛鏢技術研究推廣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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