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節:
1. 參加比賽之選手,須遵守每一場地之禮節及遵守該場地使用規則。
2. 在比賽進行中,任何一方不得喧嘩或擾亂對方的投擲,或干擾對方進行投擲之準備動作。
3. 當選手在進行投擲之準備動作時,其他選手必須站在該選手之身後側三呎以上之距離,同時不得有任何擾亂選手之投擲,或干擾其投擲前之準備動作之舉動。
4. 比賽時,所有之飛鏢必須經由選手之手投擲。
5. 每一輪投擲為三鏢,但在投擲者可以少於三鏢結束在該小局、局、或場時除外。 6. 任何投擲之鏢被鏢靶彈回,或插於前擲鏢上,該鏢不計分,同時亦不得重擲。
規則:
1. 在比賽正式開始之前,雙方得以一枝鏢比紅心,以決定比賽先後順序(隊、或雙人賽時,均以一人為代表)。聯賽時,主隊選手得先行投擲。公開賽時,則猜銅板猜中者先比紅心。
2. 雙方選手投擲後,由裁判決定任何一方之鏢比較接近中心者,得先投擲第一場、局、回合及其後該場比賽單樹之場、局、回合。
3. 另一方則於第二局、場、或回合,其後該場比賽之所有雙數之隔場、局、回合。 4. 如需以另一場、局、回合來決定該場比賽時,最後一場、局之失利選手得先以一枝鏢先行投擲中心。
5. 在比紅心時,下列條文亦得使用:
(1) 如雙方之鏢附著於外中心single bull,或裁判無法確定任何一方較近中心者,雙方得重投。
(2) 任何一方投擲後之鏢,如果不能附著於鏢靶或標靶周圍之物體上時,得重投。
(3) 如果第二位選手之鏢將前一位選手之鏢打落於鏢靶時,落鏢者重投。
(4) 如果第一位選手投擲正中心時,第二位選手得要求將該鏢除下後再投擲。
6. 雙人或隊比賽時,其投擲順序必須隨該隊已排定之順序投擲之。
計分:
1. 在裁判報分後、選手拔鏢前,其鏢之鏢尖著附或接觸在鏢靶雙倍圈內範圍之鏢得以計分。
2. 分數計算以鏢靶雙倍圈內之二十等分之鐵線隔之進入點,同時該鏢得著附在靶上之鏢始得以計分。
3. 選手投擲後,必須等裁判宣佈得分,記錄員將該分數記下後,選手才能拔鏢。
4. 任何一方如對得分有異議時,必須在該選手下一輪投擲前提出,否則該選手投擲後,該抗議無效。
5. 裁判、記分員以及選手本人於投擲後,其對手投擲,必須檢查該選手及其本人所得之分與所剩餘之分。
6. 任何請求複查得分紀錄,都必須於該對手或隊投擲前提出。
7. 個人選手或隊之正確剩餘分數,必須明確的顯示在計分本或計分板上。
8. 裁判或計分員不得提示選手所需之結束雙倍區。(可讀出所需分數,如三二;而不是Double十六)
9. 任何選手在該局回合時先射中結束之雙倍區,而分數為零分者為優勝。
10. 裁判為台北市體育會飛鏢委員會比賽之執行者,必要時裁判可與計分員或其他比賽職員商議後,做其決定並宣佈之。
11. 比賽進行時,任何選手不得將腳或腳穿著之其他物件踏著或踏越投擲線,如有選手違反此規定時,裁判得先警告該選手,如再違反時,則期該輪投擲不予計分。選手或隊繼續違反時,裁判可向委員會提出申訴,並得以比賽規則第八二條處理之。
參考出處:中華民國飛鏢技術研究推廣發展協會
- Sep 15 Fri 2006 16:20
硬式飛鏢介紹-比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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